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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 2024年9月

民政部关于印发《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9月 施行日期:2024年10月1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核心要点: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资质条件、运行规范、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规定,推动公开募捐活动规范化、透明化、数字化,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促进公开募捐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民政部制定了《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2024年9月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促进公开募捐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是指为慈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数据统计等技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募捐平台)。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运营募捐平台,以及通过募捐平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募捐平台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募捐平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募捐平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募捐平台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募捐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住所和组织机构;
  • (二)有与服务相适应的资金,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 (四)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措施;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募捐平台,应当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平台章程;
  • (三)平台运营方案;
  • (四)资金证明;
  •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文件;
  • (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说明;
  • (七)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措施说明;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募捐平台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章 运行规范

第十条

募捐平台应当与慈善组织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协议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费用标准、数据管理权限、信息安全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在募捐平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依法登记满二年;
  • (二)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 (三)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在募捐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慈善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
  • (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编号;
  • (三)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受益人;
  • (四)募得款物用途;
  • (五)募捐成本预算;
  • (六)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募捐平台应当对慈善组织提交的公开募捐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发布。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要求慈善组织补正。

第十四条

募捐平台应当对公开募捐活动进行过程监督,发现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

  • (一)未按照募捐方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 (二)募捐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 (三)挪用、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募捐财产用途;
  •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募捐平台应当对公开募捐活动信息进行归档和保存,保存期限自公开募捐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募捐平台应当建立捐赠人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捐赠人的投诉举报,并向捐赠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募捐平台提供公开募捐服务,不得向慈善组织收取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募捐财产分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募捐平台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依法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募捐平台年度报告制度,募捐平台每年应当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交年度运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募捐平台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募捐平台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募捐平台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募捐平台进行现场检查;
  • (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 (四)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募捐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对公开募捐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的;
  • (二)未对公开募捐活动进行过程监督的;
  • (三)未对信息进行归档和保存的;
  • (四)未建立捐赠人投诉举报机制的。

第二十三条

募捐平台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一)向慈善组织收取服务费用的;
  • (二)参与募捐财产分配的;
  • (三)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的;
  •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募捐平台,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30日民政部发布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